7.3 电气


7.3.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建筑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2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中的旅客电梯、自动扶梯,给水排水设备、事故通风或排风,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照明,消防用电、安防用电以及信息及智能化系统用电等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其他负荷用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专项设备或系统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运营流程及工艺要求确定。
7.3.3 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人员所能触及的用电设备、电气器件应采取有效的电击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7.3.4 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的多功能区域照度标准可按不同功能分区使用需求确定不同的照度标准及功率密度限值,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4。同一空间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或色温相近的光源。
7.3.5 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照明设计应有防止正常点亮的灯具因失电或故障而全部熄灭的措施,照明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15s,灯具光源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7.3.6 应急照明系统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备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枢纽内全员疏散至安全区用时的2倍。
    2 换乘厅及旅客公共区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标准不应低于5lx。
    3 电梯轿厢应设置安全照明,地面水平照度标准不应低于15lx。
    4 自动扶梯应设置安全照明,地面水平照度标准不应低于20lx。
    5 综合引导标识系统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电源应与其他类标识电源分开,单独提供应急电源;
    6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3.7 广告系统、标识系统等特定功能系统的供电应单独计量,并应设独立的控制开关。
7.3.8 电气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综合开发等区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 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 应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4 电气设备及电气器件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能效值标准和谐波限值。
7.3.9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设置应适应枢纽分类分级、建筑规模及用户管理要求,各类交通方式管辖范围内分别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间应互通报警与联动信息及系统设备故障信息。
    2 各类交通方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辖交界区域内的消防设备联动控制宜通过现场模块完成。
    3 各类交通方式的广播、通信等各子系统应按管辖交界区域规划,并应兼顾与枢纽整体相结合。
    4 无障碍场所或设施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
    5 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的照明线路宜加装故障电弧探测器。
    6 线缆选择应采用低烟无卤型。
7.3.10 综合开发等尚未确定功能需求的区域,应针对POS机、电子信息屏等可能的用户需求预留综合布线信息出线口和有线电视系统出线口。
7.3.1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合理布置摄像机;应根据管理需要配置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安防子系统。相互衔接的各类交通方式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安防视频信号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7.3.12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连接各类交通方式形成的防雷分区交界处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应在各特定使用功能区域内预留专用接地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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